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联运业务营业额如何确定?
 
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联运业务营业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开票纳税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 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全作方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