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9号)的要求,自20098月起在全市范围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满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需求。此次推行从培训、下栽软件、系统维护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为:
(一)除商业零售业外的所有小规模企业纳税人;
(二)除商业零售业外,月销售额10000元(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
(四)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
(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六)不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销售企业;
(七)其他需领购使用万元版和千元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符合以上推广范围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使用其他单位开发或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实现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统一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时间:
1.20098月底前,完成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2.20099月底前,完成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经销行业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3.200910月底前,完成开具《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4.200911月底前,完成其他使用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纳税人和已使用其他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并开始在使用千元版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
5.20106月底前,在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中全部推行到位。
6.将根据推广进度逐步取消相应版位手工版普通发票。按照推广进度取消相应纳税人的手工万元版和千元版发票的票种核定。对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推行进度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推行条件的纳税人,最高核定手工版发票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7.纳税人在初次申请核定万元版发票时,若符合推广条件,直接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否则,最高核定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要求:纳税人需具备计算机、针式平推打印机、连接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