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青岛市国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由每月申报改为每个季度申报。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共同注意,并一起解决: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税收管理员在认定前必须要求纳税人将认定之前发生的销售额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申报后才能认定资格。否则一旦认定后将造成无法申报。
  具体申报由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收管理员要及时通知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的税务登记窗口,将申报期限由原来按季申报修改为按月申报。希望纳税人协助做好此项数据修改工作。
 
  以上通知已提示所有的税收管理员,希望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协助税收管理员做好此项工作。否则,将造成纳税人无法领购发票,成为税收疑难问题,而且因为这个错误,需要城阳国税局有关单位向市国税局申请帮助解决,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希望广大纳税人周知。如有问题,请致电87968913。
特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