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检须知
 

年检须知

一、什么是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是企业年度检验的简称,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年检的范围是什么?

  凡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在200712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企业何时参加年检?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1日至6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年检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登记事项情况。
五、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一)企业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
  (二)网上已受理企业应按受理要求正式申报年检书式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网上年检申报的企业请参阅网上年检须知。)

六、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 以下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5) 外商投资企业;
      (6) 200611日至2007630日期间设立的法人企业;
      (7) 其它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6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七、年检的审查期限?
  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当场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作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八、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将如何处理?

  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再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九、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