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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之彻底批判

看了公民证兄在天下网盟论坛(以下的论坛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该论坛)发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违宪审查的东东,深受鼓舞之余,有些遗憾,一来觉得对条例批判不够深入,二来对有些观点有不同意见,所以俺也写点东东,希望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也能把俺的东东整理整理,搞到上面去。才写到一半,文化部就搞调查了,所以就再多写点,这下希望文化部能把这个作为调查的附件搞上去。写的时候查资料,才发觉公民证兄还写了N多有深度的东东,见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8797.html。我原来看的时候只看到要求违宪审查的第一部分,这里面不仅有第二部分,还有全方位的论述。在新华网有小雯朋友整理的好多资料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8547337,在博客中国有拯救网吧专题http://www.blogchina.com/idea/netcafe/,都很不错。俺不想狗尾续貂,可弃之可惜,补充一下也是好的,其中有些是引用包括公民证兄在内的众人的,在此致谢了。
本文共分三部分,一是条例本身的批判,二是对深层原因的思考,三是对新条例的建议。不过我在想,有多少用?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蒋子英在论坛说超时营业和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会有条件地解决。这句话的意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实际上条例已经修改得有个基本形状了,也许条条款款都已经写好了,所谓调查只为小修小补,彻底革新行么?
二、一边在修改条例,一边却在延长专项整治。一意孤行,变本加厉,明知是不合理的条款却依然被当成金科玉律般执行,让人怀疑上面的诚意。
三、原来的条例严重违宪,所以如要纠正过来,一定得动大手术。然而,这样等于承认了原条例的荒唐,承认了决策者的失误,说难听点,是自己打了自己一个耳光。所以,当政者可能更愿意小打小闹,美其名曰:经过近一年的专项整治,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在文化公安工商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强力执行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全国网吧形势有了根本的好转,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深受广大人民的拥护。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决定对条例进行部分修改,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事实证明,条例帮助我们取得了文化战线的一次革命性胜利(文化大革命?),新的条例必将让我们迎来又一个高潮!(啪啪啪,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听的看的都热闹,政绩也有了。但是,各种弊端依然没得到根除,五十步和百步有何分别?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怕错,就怕为了所谓光辉形象不认错。想想,只是一个面子问题,有多少经营者却是血泪之苦!按公民证的说法,在公安敲诈他(哦,说错了,是“严格执法”)的时候,如果有炸药的话,他已经拉响了!这样的事例又何止千万!如果新条例彻底革新后体现了进步和科学,有利于信息化的普及,有益于未成年人学习娱乐,有利于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消除腐败,那才是人民所拥护的。至于过去的失误,又何必再提起呢?(俺们毕竟还得在各部门领导下讨饭吃)
不过,不管能起多少作用,至少俺要尽人事,听天命,假如有只言片语能为当政者采纳,也算不枉此举。

第一部分     对条例本身的批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诚如公民证所说,根本没起到这个作用也不可能起到这个作用。特别是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之说,更是无稽之谈,至少我没看出条例里有哪条有这个作用。可以说,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限制、管制、打击,而不是保护、鼓励、发展。实际上这个条例是一个严打性质的条例,是蓝极速事件后的一个突击产物,没有科学的论证,缺乏必要的研究。连经营者的意见都没有征集,何谈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即使说维护公众权益,象赤壁市那样关闭网吧,公众中那些家里没上网的人连上网都难(当然制定政策的有钱人除外),何来权益?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除了网吧以外的上网场所,包括家庭、单位、其他地方,为什么就没有象这个条例一样严打?难道政府机关里天天拿着政府的钱上网还可以无拘无束,家庭上网上通宵和网吧上有啥本质区别,未成年人在家就不可以学坏?不要告诉我政府是不准上互联网的,那是理论,实际上上班玩网络游戏,聊天搞什么的比比皆是。还有企业里上网呢?要搞来个一视同仁,大家都比照这个条例来,把这个条例改名叫互联网上网管理条例,对所有场所所有人一律适合。只是个别条款根据几种场所的具体情况略加变化而已,但大的原则应该是相同的,可惜呀,现在是唯有网吧低,是不是因为网吧消费者比起其他场所的上网者来说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社会地位都低,所以拣这里好下手?

按8月11日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对于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的“变相网吧”,《意见》指出,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于符合四个条件,又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均属于黑网吧。

如此看来,《南昌:隐蔽黑网吧被查处 业主辩称是玩游戏》http://www.jxgdw.com/news/jxsh/2004-08-25/3000003862.html一文中业主与他人一起打游戏装备卖钱,不符合第一点,因为并非提供经营服务,可以视作一个单位内部办公;其他三点也不符合,不应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南昌市绳金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竟称,按规定只要是没有经过批准,以牟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娱乐场所均按黑网吧论处。于是当场按规定暂扣了一台服务器,并责令他们立即停业。同样的,《神秘网吧雇青年玩网络游戏 赚钱地下“代练”组织被查》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9/2004090210052780010.html一文中的组织也绝非黑网吧。注意,他们非法经营与否不在本段讨论范围之内,那可以由国家已有的其他法规规范,但将之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肯定是错误的。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这个话实在是含糊其词,让人难以捉摸,给有关部门处罚带来极大的随意性。特定对象自然不是高院第二点所说的公众,我看很多图书馆都有电子阅览室,这个对象是否特定?我看到的都是拿钱就上,那也就是网吧。如果以办图书馆的某些资格证明,诸如借书证会员证之类来作为特定对象的依据,那这个也好办,证不就是图书馆发的吗?《“省图阅览室”疑似网吧》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6/2004062510512220028.html一文中的阅览室哪里是个别?可见,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全部应按网吧对待,当然不能上互联网的除外,不过不能上网的阅览室可能没有吧?要说是上网只能查资料,不能象该文中那样还能聊天交友也是不可能的,你不装QQ我还不会自己下载一个?象msn之类的聊天工具都有web版,不用下载安装只要浏览就可以使用哩。那学校内部的多半也可以算在此列,哦,有人说了,学校内的网吧只对学生开放,这是特定对象,不算网吧。那我们就可以说,《专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校园“黑网吧”被查获》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7/2004080209002655120.html一文中的校园网吧也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为也不对公众开放,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说到单位内部附设这几个字,可以理解为学校办的才不算网吧。原来是这样呀,我所知道的很多网吧就是学校办的,当然收学生钱是照收不误,而且价格不便宜,机子差,环境差,虽然校外的机子好速度快环境好,但没有校内这么方便。所以在大热的夏天,不大的房间内,虽然只有风扇,学生却挤得人山人海,不顾炎热,拼命地给老板送钱。什么?你说有老板就是私人的?哎呀,这个怎么能不承包下去了?不包给私人,也要包给集体呀。公家搞这个就是不行,想当年电信自己的网吧哪个不是惨淡收场?当然了,也不一定只有这一种形式,还有单位联办的等,但总之,你要查起来,他肯定能满足内部附设这条件。况且前述的图书馆那个一般是正宗单位附设的哟,所以即使是学校正附设的,他也得经营,也得收钱呀。不按时间收费?好呀,还有其他收费办法,总之,这个钱总要有人认账,学校不可能赔这个钱。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肯定是符合一二四条件的,那么就只剩第三了。局域网是肯定有的,按北京高院的解释来的话,所有这种地方全都算网吧了,所以含局域网这个说法我认为是错误的,如果只有局域网,不能上互联网,那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许应该称为局域网服务营业场所?再说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可以理解为,电脑学校和培训班之类,只要培训了上网,就已经符合了这条。要按网吧来管理的话,这些电脑学校和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应该全部死光光,没办证就不说了,就是办了证,里面的条条款款也大部分作不到。比如有个初中生毕业了没上高中,还没满16岁,想学点电脑好找工作,进了培训班,可以学打字学画图就是不能学上网,因为未成年人不准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知在互联网的时代,不会上网还算不算会用电脑?现在很多打字复印店在提供收发电子邮件服务或更多的互联网服务,完全符合北京高院所提的四点,是否也按网吧对待?快餐店里也有电脑上网(见《京城麦当劳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惹起争议》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310/2003101001010117566.html),来快餐店的人可能也算不上特定对象了,上网不知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是收费的那就完全符合那四点。是免费的也不重要,不是现在有人要搞免费网吧么?(见《四大网吧结成联盟 免费网吧江浙沪抢市场》
http://news.ccidnet.com/pub/article/c951_a141298_p1.html)那这个是不是网吧?如果是,那好,麦当劳也是网吧,提供免费上网的很多地方也是网吧,我倒要看看怎么管。如果这不是,那我们也搞免费网吧,我就不信他麦当劳敢免费我就不敢,嘿嘿。

啰啰嗦嗦这么多,其实是想说,条例因为指导思想的错误,一定要人为割裂单位、家庭、非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这些上网场所之间的联系,对网吧之类营业场所岐视性对待,所以连一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未能清楚定义,各地执法部门更是凭着自己对条例的理解,随心所欲,包括北京高院都会作出第三点包括局域网这样荒唐的解释。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还会对网吧的多样性作些补充。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一款泛泛而谈,倒也没啥说的。这第二款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这个条例既然是管场所的,有消费者啥事。看完后面的罚则,处罚消费者一条说得语焉不详,实际上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网吧背了黑锅。公民证被抓上黄色网站只是万千事例之一。第二款应该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明知消费者从事不合法的上网活动却参与。除此之外,上网消费者的网上活动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无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不对其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听起来分工明确,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多头管理,令出多门,都当网吧是一块肥肉,必欲斩之而后快。只要看看论坛上诸多业主的血泪控诉就知道了。以论坛上的帖子为例,市文化办证收费,区文化搞协会收费,省文化越级扫荡。再说公安,市局查,县局查,分局查,治安大队查,派出所查,消防队查。工商查,质监局也查,国家安全局也查(估计大家都在家里单位上网国家就一定安全),最可气是的论坛上帖子所说,气象局也查,一个防雷工程要 10万!!!至于收费嘛,名目繁多,广大业主不堪重负,许多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说得很好听,实际上呢?大家心知肚明,泸州就是个好例子,不是几个网城经营单位有什么利益往来管理部门能这么起劲?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意思就是举报有奖,整个一个当贼防。既然鼓励,好呀,没有问题就让他出问题吧,论坛上这种公安文化故意设套的例子多得很。有实例,一个未成年人先混入网吧,身份证有呀,18岁,然后同伙就举报,来人一查,身份证掏出来成了17的了,最后当然就是罚款没商量。为了区区几十元就要害人,看来公民证被搞进去那次的奖金更是少不了。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许可可否改为备案?何必非要搞得想正经开网吧的人也被迫开成黑网吧?《文化部:各地“黑网吧”基本被取缔》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8/2004082309151947233.html一文实际上是自欺欺人。现在黑网吧其实越来越多,行里人明白得很。你不让我当白网吧,我就只有成黑的。《京城麦当劳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惹起争议》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310/2003101001010117566.html一文中的有关负责人不是就提出备案了么?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什么要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什么不能降低门档?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开头所说,是从限制管制打击的角度出发。搞得明明一个小网吧,个体工商户就行了,偏要搞什么独资企业,除了多交钱以外,没看出有任何好处。当然,上面说了,是搞大型化规模化,不过我看好多大网吧也亏得凶,自己都活不下去了,还谈什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小网吧在解决社会就业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让市场决定,就如同大饭店有存在的必要,小馆子也有存在的道理。咋没听说要叫小馆子也搞成企业的组织形式?难道就不怕食物中毒死人?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健全完善如何理解?一般的实践中是叫你装价值不菲的某^^监控软件,参加高价培训(实际上他们未必比你懂)。还有安装指定杀毒软件,买防雷器,装摄像监视,指定维护公司等大把花钱的事情不一而足。更有甚者,有个地方竟然要求网吧必须装windows xp,不准装windows 98。一句话,公安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全是他说了算。
    其实,你管我安不安全,难道你真有这么好心?我的电脑坏了你会帮我修么?我的计算机被人安了木马你帮我除么?或者说,我家里安不安防盗门你公安是不是也要管?那你说了,家里不是营业场所,那好,我开了个小卖部,你公安是不是要我安装你们指定的防盗门?是不是要装你们指定的防盗器材?我们毕竟不是银行,玻璃都要防弹。哦,你说了,是要监控消费者上网有没有违法行为,那你们的软件不是号称过滤了黄色网站么?结果消费者还是能上黄色网站,然后你跑来罚我的款,那我们花了大价钱买来作甚?哦,不买还不行,不然我办不了证。你咋就不罚软件开发商,咋就不罚电信呢?你咋就不知道在电信装一套过滤软件哩???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固定的网络地址,那pppoe拨号的怎么办?pppoe就是现在最流行的接入法之一,实际上很多网吧也是用的这个方式。如果当地的电信接入商不提供固定地址,那岂不是要玩完?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这个东西明知道是假的,交钱就行,但钱这个东西,眼看着出去心里总是不好受:(不过这正是敛财的机会,有些地方要求网吧必须由指定的人员或指定的公司来维护,费用嘛,当然是~~~~~~用管理部门的话来说,当然是便宜至少是合理的:(不过广大业主好象都不同意这种说法?真的管个网吧都得要资格?我看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精神吧。算了,那会儿行政许可法还没出台。现在应该改了。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政府部门经常搞点其他要求,不达到不行。当然,只要肯交钱,条件是不难达到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这个东西搞的实际上是一刀切,理论依据在哪??比如一个小乡镇,人口很少,上30台有没有必要?那么是不是镇上的人想上网得跑10里路到另外一个乡?当然,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你说我台数少了不办证,那好,我也正不想办证哩,黑网吧多好呀。至于象麦当劳之类,更不会放60台在他的店上了。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总量和布局有啥要求我们作为老百姓是不知道的,但是我们知道,在所谓不适合新开的地方,却有新开的,当然不是人人都可以的,要看关系了。这个总量和布局又让我想起了当年的计划经济,为什么不让市场调节,优胜劣汰?多的地方竞争激烈,撑不下去的垮了,剩下的就好过了。少的地方再开两家,就更好地满足大家上网的需求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现在在居民楼内开黑网吧的也不少呀,如果把政策放开点,把他们请出来不好么?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一条含糊不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了卡拿要的借口,应当去掉。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这条存在一个小问题,一个大问题。小问题是批准期太长。对于电脑这样高速贬值的设备来说,真是一万年太久,建议改快点。大问题才是个关键,很多人就是被套在其中的。什么问题?就是既然已经同意筹建,后来又要根据第八条来决定最终审核,那么,假如根据第八条中所说总量和布局,文化觉得网吧已经多了或你这儿不适合开网吧,你投了几十万的电脑该怎么办?你的房屋装修该怎么办?有人说了,如果文化觉得不适合,开始就不同意你筹建。错,文化可以告诉你,在你筹建期间,形势发生变化,根据新形势,必须如此。反正条例上也没说他们不能这样。比如今年1月同意你筹建,2月开始全国性的整顿,停止办证,你的事就只有放起了,你当然不会把电脑锁在那儿生锈,你就得营业,你就成了黑网吧。这个也包括工商公安等,很多业主就被这个搞得精疲力竭。又有人说,有很多工厂呀不也是筹建再正式验收么?比如环保。那么我可以说,工厂只要是正常情况,都可以通过验收。但网吧却大不一样。明明地方各部门已经实际认可,但就是差一个证拿不下来的情况多得很。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好象转让网吧连证转的情况很多吧,网吧经营不下去了,肯定想出手,接的人又想继续干,但新证又办不到,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你不同意我不是就死了?比如我有100台,今天加了3台,我得报你批准,明天坏了5台,我得报你同意,你不同意我的电脑还不能坏。我想扔^^堆都不行。我的网吧周边竞争太激烈,搞得我亏本,我想换个人多网吧少的地方,你说,这里生意就好,生意要打堆嘛。那我不是就得乖乖地呆在这等死?反过来看其他行业是不是如此?应该把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同意改为备案。其他的一律去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这条备案就合理。不过注册资本这条应该是工商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法规,所以不应在这里提出。网络地址采用pppoe的话,一天都可以变几次,哪有精神去备案,应去掉。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十小条没啥说的,问题就在开头一句。明明是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把上网消费者写来搞啥,理由同前所述,只有让网吧背上消费者不法活动的黑锅。往往在历史中找到一个黄色网址就要罚网吧,实际上这是消费者浏览留下的,甚至只是误点了链接,但执法人员从来不认这个理,他们都一概引用这条作为罚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同前,去掉消费者。不过说实话,去掉消费者的话,这条和十四条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这些内容是其他法规有规定,适合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上网场所当然也不例外。如果真想保留,那也得加上,场所不为消费者的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这条把辨别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资质的责任交给网吧,是不合理的。请问,我们怎么知道ISP有没有证?是否合法,是否过期?比如我现在想找长城宽带提供宽带接入,如果他是非法的,那我该负什么责任?有人说了,你可以找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呀?这些总是有证的吧?那么,你去办接入时,他们把证件提供给你看过么?如果你找他们看证,估计100%会遭白眼,笑话,我们这么大的公司还能没证?于是你立马觉得自已理亏,觉得自己太过多疑,心里充满了歉疚,如同小孩子作错了事一样,相信99%的网吧业主也没看过吧。又有人说了,虽然没看过,但他们肯定是有的。这种假设好象很有道理呀,我原本也深信不疑,不过最近看了看电信管理改革方面的一些文章,有专家建议如果运营商违规,可以暂停在某地的某业务经营资格。那么,假如哪天暂停了某市的某ISP资格,那从那天起,接入这家ISP的网吧岂不都是非法的哟?那接入这家ISP的单位和个人呢?他们是不是非法的?所以我想说,我们不知道也根本不想知道ISP有证还是没证。那与我们何干?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这个作用又在哪?记得有个别地方网吧就是直接接入互联网的,他们的地址多。好多网吧业主也根本就不清楚局域网和公网有啥区别吧,他只知道能上网就行。ISP更是不会为此负责。哦,知道了,是不是不允许对外提供服务?在内网一样可以提供服务嘛,比如BT。聊天软件、P2P软件也可以发送文件、影音。我们还可以映射一下端口,再不然我们玩一玩日本人发明的虚拟局域网,还有一些网站搞的内网信息发布。这个难不到消费者吧。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非网络游戏是啥概念?原来是能且仅能在互联网上运行的游戏。那么我看传奇显然不是,因为在局域网建一个服务器也可以玩。不要告诉我那是私服不合法(唯美德不是在新加坡对盛大提起仲裁么?如果盛大败诉,那不就是一个最大的私服?不过一直没听说结果,也不知怎么样了),那是另一回事, 我们讨论的是传奇是不是网络游戏。CS之类更是要不得,竟然可以在局域网玩。至于windows自带的扫雷纸牌这种单机游戏也得一律删除,否则被文化发现可不是闹着玩的:(不过想想也没啥可怕,全国网吧都有传奇有红警2有CS,要罚要都罚才行。不过我有点想不通,为什么在家里可以玩玩扫雷,在网吧玩就违法?想到最近文化部把《Quke3》等6款游戏列为被禁止的网络游戏,实在可笑呀,明明是单机游戏嘛。危害国家安全肯定是谈不上了,色情也没有,估计是因为有暴力成份吧。那为什么不禁止CS?里面竟然可以扮演匪徒和警察对战!为什么不禁止传奇?不是常听说因为游戏里杀人而演变成真人PK么?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首先要去掉消费者。其次这条都该去掉,因为既然其他法规都已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赌博,那这个条例重复就没有必要。再说,就算利用网络游戏赌博,也只能是游戏公司和消费者的事,找网吧搞啥?前些时腾讯公司QQ游戏是否涉嫌赌博闹得沸沸扬扬,后来好象不了了之。最近电脑报又质疑联众在搞赌博,因为那个财富值相当于筹码。这如果真是赌博的话,全国哪个网吧没有这两个游戏,那不是都要挨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这个意思是说要装文化监控软件。这个软件和公安的软件一样,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请问,这样好的东东,为什么不在所有单位和所有个人装,只装网吧?是否除了网吧外,在其他任何地方上网都不会犯法?我看最近搞网络犯罪的几起案子,都是在家里搞的吧。这个巡查制度你别说,还真没几家网吧搞,反正也没人管。其实搞了又如何?你以为出了问题你就不担责任,不罚你了?门也没有!完全可以说你的制度搞得不合理,执行不逗硬。你当你是机器人,24小时不眨眼,每台电脑前站一个?如果真想搞点啥,消费者不会趁你不注意再搞,还等着你来说他?
什么文化的公安的实名软件既无理又荒唐,整个一个当消费者当贼防。网上就有报道,某女士上网想到自己正被监视就浑身不自在,某男士则上网第一件事就是中止监控软件运行,还有更绝的,利用了监控软件的漏洞,进入了整个文化的监控系统,所有网吧上网者的行为一览无余,包括邮箱密码和邮件内容、游戏密码、银行卡密码。《给网吧装监控软件,小心惹祸上身——再谈网吧问题》
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30036.html一文中说,“实时查屏”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上网者对涉及赌博、色情等内容不良网站的访问,为了监管浏览这种尚不确定的“不良网站”,便可以任意地检查每个网吧上网者的浏览内容。这种管理意识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等于为了检查宾馆客房里可能存在的“不良两性关系”,便在每个客房内都安装一个摄像头,以便“实时查房”。而话又说回来,即使知道某宾馆客房存在明确的卖淫嫖娼行为,也不能在该宾馆每个房间都装上摄像头。再说了,如果上网的账号密码特别是信用卡密码之类的掉了,谁来负责?制定这条的人思维本质是有罪推定,完全无视法制社会无罪推定的原则。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挂就挂,不过得一视同仁,家里和单位上网的不用挂营业执照了,但是要挂上网许可证,麦当劳之类的更得办证。为什么网吧上网要许可,其他地方竟然案都不备?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这条正是争议最大的。要辩论这个问题,我看即使搞个全国人民大论战也没有结果,依然是有人坚决反对,有人双手赞成,有人要看自己孩子情况而定,有人觉得无所谓。可悲的是,目前连这个辩论的机制都没有,现在的媒体几乎是一边倒的叫嚣打击网吧,几乎就没有为网吧业主说话,为未成年人上网权利保护说话的。偶尔有些沾边,也都是只会喊口号,以为自己学了点听了点理论就不得了,比如以为所谓绿色网吧阳光网吧就是拯救未成年人的最佳场所,殊不知这些绿色网吧能存活多久都是问题。靠政府的钱来搞网吧让我想起了中国电信原来搞的网吧,全国搞了不少吧,后来有活下来的么?那还是收费网吧,政府搞的网吧基本上是免费的。这政府能有多少钱搞网吧还免费,难道这机器就不折旧电费网费房租都可以不给?其实在富裕的大城市,这种网吧也不可能搞几个,杯水车薪而已。到了那些贫穷的县城,到了农村乡镇,财政连工资都发不起,还有钱搞网吧?那里的未成年人还要不要上网?他们有没有权利和富裕家庭的孩子一样上网?他们有没有开阔自己视野丰富自己知识放松自己生活欢度自己童年的权利?难道不让他们上网就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说未成年人上网丰富知识应该,就说娱乐也是完全应该的,《律师张成勇、林川正《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呼吁保护儿童玩乐权》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33124.html一文中,要求政府根据加入的国际公约保护儿童游戏娱乐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上网游戏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娱乐方式,难道非要他们退回到当年滚铁环打沙包跳皮筋的时代?

我觉得首先要讨论的是应不应该上网,其次才是能不能进网吧的问题。我想,只要证明两点,就可以说明让未成年人进网吧的必要性,一是未成年人应该上网,二是网吧是很多未成年人上网的合适场所甚至是唯一场所。先说第一条,未成年人应不应该上网???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的道理大家都懂了,放眼世界,也没听说任何一个国家规定18岁以后才能上网,如果那样的话,和朝鲜不准用手机的可笑作法有啥区别?那在信息社会只能让国家落后挨打。相信这点除了少数极度顽固的家长外,绝大部分人还是认同的。那关键就是第二条,除了网吧外,请问,未成年人应该在哪上网?家庭,学校,还是所谓绿色网吧?好,我们先来看看有多少人能在这些地方上网。学校上网的请问有多少,未成年人在学校能上网的时间又能有多少?沿海发达地方我不知道了,反正西部的大部分地方特别是县和乡镇,学校很少上网,更别说让学生上网了,即使上,一个星期连一个小时也未必有。家庭?要知道家庭买不起电脑上不起网的实在太多了,包括象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条件在家上网的都远比能在家上网的多。绿色网吧?政府有多少钱搞这个?众所周知,网吧是一个高投入高折旧高费用的行业。原来各地的电信都搞了网吧,他们算财大气粗吧,结果呢?还不是一个二个关门了。再分析一下,这个绿色网吧如果是收费性质的,那就是营业场所,应该按本条例管辖,接纳未成年人同样是违法的,打着政府公益绿色阳光之类的幌子也不行。如果不收费,那这岂不是一个无底洞?有多少钱能往里面投?再说了,收费性质的绿色网吧肯定入不敷出,免费的则会让未成年人趋之若鹜,结果僧多粥少,依然上不成网。即使各级政府都拿出钱来搞所谓绿色网吧,大部分市有钱搞一个这样的网吧也不错了,更别说那些吃饭财政的政府了。想一想,过年过节了,我们县上的未成年人赶了几个小时的车,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来到市里上网来了,啊,如果有记者在此,一定要大肆渲染,绿色网吧就是好呀,把互联网的光芒闪向了偏远山村的孩子。结果呢?赶到一看,哇,人山人海,为排队差点打架,没辙了,回去吧,明年再来上网:(既然说了网吧依然是青少年上网不可替代的场所,再来说说,网吧外的场所上网和网吧又有啥本质区别?先说所谓绿色网吧,这个关键词是绿色或公益,公益主要是指钱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偿服务肯定是主流,无偿服务只能作为补充。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调查,全国大部分网吧赢利水平普遍偏低,可见,上网者只是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合理的成本而已。市场经济为什么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呢?那看来所谓绿色网吧的关键其实在绿色,那么请问,网吧上网又有啥不绿色?有人说了,网吧上网有黄色,不是绿色。原来如此,这些东西在网站还是在网吧内?在网站上。那不关网站你关网吧搞啥?最近不是全国性的整顿色情网站么,早不查源头,死盯着网吧搞啥。你看,这次源头一堵,网上不就清爽了么。这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和所谓绿色网吧上网又有啥区别?网吧只是一个终端,消费者要干什么网吧实际上是无法控制的。以最流行的QQ来说,只是一个即时信息工具,如同我们的电话一样,可以用来经商,也可以用来犯罪。难道所谓的绿色网吧就不装QQ?肯定得装。那装了QQ就有问题呀,比如要搞什么网友见面,然后就可能有什么少女失身的报道,或者见了面后回家路上心情激动,一下留神又被火车轧死了,怎么办?如果是网吧,那不得了,又是一片全国喊打,焦点访谈又要报道,名字是耸人听闻的《夺命的网吧》。可现在是所谓绿色网吧出来后的事,这又该如何?是否改名叫《夺命的绿色网吧》?如果是家里上网学校上网呢?不可能叫《夺命的家庭》或《夺命的学校》吧?看来为了避免夺命之类的现象发生,只有一个办法,不准用QQ。什么?除了QQ还有UC?MSN?POPO?YAHOO?ICQ?不行,一概不准用。国内的叫停止运营,国外的就封杀。什么什么?只要有浏览器就可以上聊天室?完了,这可怎么办?看来,赤壁市领导说的“搞垮一家网吧,拯救一批孩子”的说法虽然有道理,但完全没有高度,应该改成“搞垮所有互联网,拯救所有未成年”。据说有些地方ISP搞什么绿色上网工程,家长交钱可以让孩子在家绿色上网。我不知道这个绿色是啥概念,技术上又是如何实现的。不知能不能禁用刚才说的那些信息交流方式,竟然允许人与人交流,这该出多少问题呀。转过来一想,这ISP号称可以实现绿色上网了,那网吧还有啥担心,那在网吧上网和其他地方不都是绿色,每家网吧不也都可以号称绿色网吧了么???我从来也没去过所谓绿色网吧,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个政府出钱办的儿童免费网吧,还有照片,我这一看呀,乖乖不得了,那个小孩元的游戏不就和普通网吧的一样么?我就压根没想通,为什么同样是上网,同样是那个游戏,在绿色网吧玩就成了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普通网吧玩就成了毒害未成年???说到这,想起了网上的一个真实的笑话,两母亲在一起谈孩子上网事,一个人说,你让孩子在家上网,这网上啥都有,学坏了怎么办?另一个回答说,不怕,他敢乱上我一查就知道。这个就说了,你咋查?那个又回答了,我可以到电信局打单子嘛。晕,她当是电话呀?
又有人提议,回到原来由监护人陪同上网的时代,其实那个时候也没真执行。你想想,父母真有那么多时间陪孩子上网么?一来父母要挣钱,二来有事,三来来了也未必懂,傻愣愣地站在那儿搞啥?如果有的孩子父母在外地,你觉得让他的老爷爷老奶奶来网吧要不要得?你的孩子出去跳皮筋,你会陪她去跳吗?她跳累了,想上会儿网,难不成还得回家叫你,你不在家,还得等你半个小时后工作忙完,打的赶回来?
大家在网吧这么多年,遇到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态度有各种各样的。有的气冲冲地进来,抓住孩子就打,这些人也是叫打网吧最凶的;有的进来叫孩子不要上太久了,早点回去;有的骑着摩托送孩子来,走的时候又来接;有的只管拿钱,孩子上了网后自己回去;有平时不让孩子上网,周末了,放假了才让上;有的只要作了作业,就让孩子玩;有的不闻不问,孩子倒也自觉,放学了玩会,然后就回家;有的干脆叫网吧老板帮着看好孩子,免得去其他地方惹事生非。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归根到底,虽然他们的作法不一定正确,但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由他们负责的,网吧哪有权利改变他们的行为?
至于那些不是中小学生的未成年人,比如已经参加工作的,实在想不出不让他们上网吧的理由来。

有人说了,这未成年人上网出问题的太多,所以有很多家长深恶痛绝。不错,青少年自制力差,这种情况肯定是多的。但想想,当年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是不是就出问题少了?只不过是花样不同罢了。比如在80年代和90年代常见的打群架,在这几年,你可曾听说?很少了吧。在问题少年身上你往往可以找到不负责任家长的身影。还有更多家长也未必是不负责任,但是他们教育方法不得当,他们往往只知道喋喋不休,却不知子女有逆反心理;他们可能更相信打骂式的教育,而不是和孩子作朋友式的沟通。试问,关了网吧断了全中国的互联网能否保证他们的子女不出问题?能麻雀变凤凰?就这部分家长而言,你觉得不能让孩子上网吧,那你自己先管好孩子了,你没有理由责怪网吧,除非是你孩子不上网,网吧硬要拉着他上。因为别的孩子在同一个网吧玩,为什么别人学习好,你的差?为什么别人啥事也没有,你的啥事都出来了?而且今后能上网的地方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你孩子接触网络的机会数不胜数,那时你该如何办?有这精神呼吁关闭网吧,不如花点心思在教育子女上,让子女合理利用网络。他们在网吧上网的时候也可以去瞧瞧,叫他们玩得开心,学得认真。顺便看看他们在网上能干些什么,说不定自己也迷上网络,一扫网盲。那时与子女交流思想,或许能更上层楼。

退一步讲,如果你真是对网吧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或者觉得关了网吧你的孩子必将由不良少年变为三好学生,那也不能为了你的利益而损害别人。哪怕100个家长中有99个死都不让子女上网吧(且不说这种作法是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法),如果剩下那一个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上网吧,其他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包括学校,包括网吧,包括自以为是的政府。很多地方都发生过这样的事,文化来检查,发现网吧还有未成年人在,正要罚款,孩子母亲出现了,我家里没电脑也没上网,我要让孩子来。老板苦笑,我说不让上,我们要作遵纪守法的公民,她硬说要上,还说文化来了她也不怕,我看她也是为孩子好,就发发善心,可现在----哎。有的文化也苦笑两下,一走了之。有的死活不认,马上把这小孩赶走!罚款!!!我们是有条例作依据的!那作母亲的要问了,我让我的孩子上网有什么错?你们所说的条例究竟是保护谁的利益?这算不算对人权的侵害?

以我之见,要解决好未成年人上网吧的问题,应由教育和文化部门牵头、家长为主力、社会热心人士为辅,对网吧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你看看现在所谓的绿色网吧,不就是有人指导么?如果营业网吧也这样,那不也就是绿色网吧了么?当然,这个指导不是说要教未成年人软件怎么使用、网页如何操作,这个并不是老师上课。而是要看一下,有没有不合适的上网行为(不合适不等于违法),有没有时间过长影响了回家学习和休息?如果有,可以劝诫,要通知家长的就通知家长,如果违背了学生的有关规范的可以按校规处理。对那些不是中小学生的未成年人,则由他们自主决定自己的上网内容。网吧协助学校和家长管理,但如何判断未成年学生的行为,由教育文化和家长出面最合适,网吧毕竟不是教育机构,不可能负起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样的重任,协助,只能是协助而不是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这条就不必说了,不知是哪个专家搞出来的,是不是因为蓝极速是夜里失的火,所以就不准通宵营业。广大网吧业主还是得庆幸,幸好那把火是不是白天烧的,否则这条就不是这样,而是营业时间限于每天0时到8时。那可真完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理论上没有登记的必要,实践中登记要么是样式,要么没登记。迪厅歌厅桑拿冼头房为什么不登记?难道这些地方藏污纳垢还少了???这坐飞机是要登记的,但坐火车汽车都不登记的,把网吧与乘机比还是乘车比好?关键要考虑几个因素,重要性,经常性,可行性。先说重要性,飞机一劫机,这就可能去撞世贸大厦,火车汽车很少听说被劫持,这网吧显然不会被劫持,当局者考虑的一是互联网上发有害信息,真要发的几个上网吧?上网吧的也会通过代理加密等绕弯弯。二是考虑的网吧内发生刑事案件,你说歌厅迪厅桑拿这种事就少了么?再说也不可能叫进网吧不上网的也拿身份证吧。我遇见几次进网吧来打人的,来得快去得更快,受害者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即使我们反应再快也还来不及登记,就算来得及,未必打人的还会老老实实地让你登?这不,北京才发生的网吧多人被砍案就是个例子,来了一大伙人来砍人,你不会指望他们来登记吧?我看报道说很快就抓了其中五个人了,看来不登记公安也不是没办法破案。想当时抓马加爵,公安说了,在哪个网吧发现马加爵,网吧如果没登记就要罚起(据说就有网吧这样遭起)。我就想不明白了,网吧真有这么沉重的社会任务?马加爵躲了那么多地方,别的地方没发现可以不负责,为什么网吧没登记就要遭罚?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你是网吧!所以合理的事到了你这里就不合理,不合理的事到了你这里就合理。我以为如果都不登记那就抓不到马加爵了,结果还是抓了。再说发生的经常性,大家是经常坐飞机还是经常坐汽车?是经常进银行还是经常进饭店?相信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后者吧。如果偶尔一次要你带证件,可能你能行,如果经常要你把身份证拿上,相信没几个人愿意。有人说了,现在的实名卡就好。真好?你上迪厅为啥不带张实名卡刷一刷?你去茶楼打麻将为啥不刷?还可以防止你输了钱赖账哩。本来吃了饭没事散步路过网吧,想去上上,先拿身份证,再拿x元钱来办卡!我呸,身份证我是没带的,钱倒有但不如去打麻将,这x元还可以作本钱。出差到了外地,想找个网吧上网看看,两元钱一小时?好,上一小时。还要拿x元办卡!晕,不上了,打电话吧。记得前些年说有的城市要安网亭,就和公用电话亭一样,后来也没听说哪有了,但据说印度正在大力发展,我不知道这种网亭是否也登记?

登记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并不是防止犯罪,尽管是其中之一,但关键还是在防乱说乱动上。这样首先会侵犯隐私,其次是一种有罪推定,与当今的无罪推定背道而驰。很多地方要求网吧安装实名卡系统,而这套系统与前些年的监控系统还不同,这个已经取代了计费软件或者使部分计费软件不能使用。有的软件说是伪劣产品一点不为过,计费常出错,运行缓慢,功能太弱,Bug奇多,奇怪的是这样的软件竟然通过了公安部评审。由于网吧的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即使插件类的实名软件,由于所依附的计费软件有限且功能未必能满足业务需要,对于有众多高手的网吧,完全有可能自行写计费软件,而且随时根据业务更改,如果采用监控软件这就变得不可能了。一张磁卡的成本不过5角钱,一张IC卡也不过1元多,上面还有广告,竟然要卖8-15元。其实就是免费大家也未必要,这并非是个钱的问题,还有习惯的因素。很多人出门不带身份证,还有掉了的。不可能让人为了上一个小时网去补办一个身份证。据说在大城市,路人带身份证的比例还行,不过我记得我在大城市时出门从来不带证。在中小城市,出门很少有人带身份证,更别说农村乡镇和工矿区之类的地方了。试问政策制定者,调查过出门带身份证的比例没有???只要管理部门能保证路上的行人中有50%的人是带了身份证的,那我想每个网吧老板都可以拍着胸脯说,我们能保证网吧消费者100%有证!可是,在很多地方,出门的人带身份证的连5%甚至1%都不到,你叫我们如何登记!如果真要强制来的话,那只能让大家到黑网吧去。考虑到前述网吧和网络的多样性,有更多的地方不可能登记的。比如一个茶楼上,一群商务人士谈笑甚欢,大家上网来看看公司产品,对不起,请登记!我们没带证呀。没证?不行。回家去拿。晕。那好,我把证件拿来。啊,不妙,电脑没有空的了。但是每张桌子都有网络接口,那好,我自带笔记本。别忙,先装监控软件!晕,那装吧,哎呀,怎么是苹果的本本,我们只有WINDOWS的软件,晕。那我再回去拿windows的笔记本吧,我气喘吁吁拿来了,噫,客人已经走了?晕死。

又来从法律的角度讲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可见,查验网吧消费者的身份证不合法,更别说网吧工作人员这样的普通公民了。有的执法部门在检查时,自己查身份证消费者不给,就叫网吧工作人员去叫消费者拿出证来,这样既显得他们不违法(让网吧工作人员去违法),而如果消费者不愿拿出来,也可以罚网吧。这是哪门子道理?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并没有对居民拒绝查验身份证进行处罚,原来的审议稿中是有处罚的,后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去掉了。制定条例的人为什么就不学学他们的严谨务实的态度?这条不取消,除了个别大城市的部分网吧外,可以说,绝大部分网吧作不到,今后罚款无论如何也跑不了。论坛上有帖子说,不取消登记,网吧根本没有活路,这简直是广大网吧业主的呼救声啊!想想,一个大部分网吧都作不到的条款,除了给有关部门一个不断罚款的机会外,有哪点益处?想起好多城市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后来不也全放开了吗?脱离中国国情的东西怎么会有生命力呢?

再说下这个记录上网信息是什么意思?一般是指IE的历史记录,看了哪些网站,可笑呀,只需在IE的菜单中选internet选项,就可以删除所有记录。禁止这个菜单也没用,有的是软件可以清除,比如国内非常流行的3721上网助手。最后的绝招,不用IE,下载另外的浏览器,这下没辙了吧。至于象即时信息软件之类的东东如何能记录?不可能的嘛。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明火照明的时代好象已经过去了。禁烟?以中国目前现状来说,不现实。制定这个的目的无非是防止再出蓝极速的事件,不过那是汽油燃的。怀化不是也烧死人了么?也是汽油呀!况且,其他场所有禁烟的都是处罚吸烟者,只有网吧特怪,要罚老板。执法人员甩一个烟头你就得罚款。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没有一个老板想叫别人带入这些东西,制定这两条依然不能避免上述两家网吧烧死人。另外,现在有的网吧有发电机,冬天停电厉害呀,有了发电机肯定就得有油,这个方面是不是得问问消防妥否?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这两条措词应该改进,譬如一家网吧有25台电脑,有2个门,符合安全通道要求。另一家也是25台电脑,却有3个门,3户窗。其中一个门经常是锁了的,3户窗也是装了防盗栏的。按这两条要求,后一家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就安全的实质来说,两者有什么差别???
其实,整个这一条不如直接改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即可,因为网吧并不是易燃易爆场所。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就是公安软件嘛,你有本事就把每人家里,单位上的每台电脑也装上。要监视就大家就监视。不要以为网吧的上网者以低消费者为主就低人一等,你就有权监控别人的隐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两条形同虚设,有谁听说过有人受罚没?而且因这个条例滋生了极多的腐败!泸州市搞集中经营,宁夏搞什么暑假关闭网吧,山东齐河擅自提高台数标准,这些地方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其实更主要是地方政府受处罚没有?那些可怜的网吧业主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这只是最大的,其他的血泪控诉在网盟上多得很,不过就不知道文化部的高官们有没有空来看看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罚则太多太凶,前面的条款既然已经不合理,后面的自然也不对头,一条一条批判实在浪费精神。写都懒得写了。只是罚款金额太吓人了,一个烟头都可以罚几千,受不了。不过有关部门可是发了财,当然,你千万不要相信三十六条所说罚没归国库这句话,有返还的。什么?国家禁止返还?那怕啥,反正返了也是机关行为,不会罚到个人上来,更不会象本条例这样罚得人倾家荡产。对这个条例本身的批判就到此为止吧。然后要进行后面的重头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对条例的深层次分析

为什么出台这样一个明显是违宪的条例?为什么这几年国家对网吧的政策朝令夕改?为什么社会上总是一片喊打声?为什么相关部门可以恣意妄为?为什么网吧依然在艰难前行?这绝不是就条例而论条例所能解决的。

1、社会总体有偏见。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娱乐就是不务正业,如果涉及到小孩,那就更不消说了。在大人眼中,孩子只是一个学习的工具,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他们的根本任务。家长巴不得他们除了吃饭睡觉就是学习,除此之外的任何事都可谓多余。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虽然这些年来提倡素质教育,但没有根本好转。在网上看到一篇女硕士讲述美国如何教育自己孩子的,美国对孩子的管教真是松呀,然而对开发他们自由思维却有极大好处,最后孩子写出来的文章深度让她觉得震惊。对娱乐的态度这些年大有转变,但那是对大人而言的,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正因为有了偏见,所以什么事只要到了网吧这,就变味了。烧死人在工厂,没见全国搞工厂关门整顿,更不会停办工厂执照。以焦点访谈为例,在《要命的网吧》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40426/101955.shtml中,谈到重庆两个小孩在网吧上网归来在铁轨上睡觉被轧死,得出结论,网吧要了孩子的命。且不说家长放任孩子外出的责任,也不说孩子如果在其他地方玩通宵后会不会一样出事,就说这个节目中提到的几个孩子玩的游戏--传奇来说,为什么不把节目改名叫---要命的传奇或者要命的盛大?事情出了后有关部门立即查处了这两家网吧,怎么不去查处盛大???我们再想想,如果这两个孩子是在家上网通宵玩传奇,第二天他们出门又会不会有精神,走在铁轨上又会如何?
2、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当年禁止收听敌台,现在禁止自行接收卫星电视。敌台早已没人管了,互联网却查得凶了。特别是互联网这个东东比敌台和卫星电视更可怕,因为是双向的。不但能听能看,还能说能写。这可不得了,乖乖,反动怎么办?我看大家现在听了美国之音也不会叛国,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一样有学潮。
这条是网上众生早想到的,只不过大多是只言片语,从未在正式建议里提出。不知说出来会有什么后果:(想起当年怕死不是^o^员的台词,俺们也要学学,大不了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其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想获得群众拥护,不是靠的蒙住堵住,靠的是自身的建设。季孙之忧岂在颛臾?
这点的具体实践就是登记、监控。可惜,QQ上常发来xx功的信息,邮箱里也不断有杂七杂八的信,怎么就没监控到?不过我想,这些信息的发送者肯定不是在网吧搞的,即使你不搞登记和监控。要说你监控地好吧,腾讯就是按你们的指示干的吧,连“我爱北京天安门”这样的用语都被禁止,我不知道会不会哪天网吧内有人正在高喊“保卫钓鱼岛”的时候,一辆警车呼啸而至,迅速将该“不法分子”捉拿归案,以充分显示监控软件的高明。
3、家长对新生事物缺乏认识,又没有好的教育引导方法。现在的家长懂电脑的也多起来了,但是,那些叫网吧害了孩子叫得最厉害的家长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是电脑盲,真正有一定学问的人对这个问题反而放得开。他们对孩子又缺乏好的教导,不能正确地引导孩子适度娱乐,更不能引导孩子从中学到知识。很多家长天天打麻将,对孩子的学习不闻不问,只知道成绩差,不会说辅导一下孩子,与孩子沟通,而是一顿暴打,以为棍棒底下出孝子,谁知适得其反,棍棒底下出逆子,满腔怒火无处发泄,则必欲置网吧于死地而后快。常常看到家长在电视上声泪俱下的控诉,我们也充满同情,可是,我们从来也没听这些家长说过,是我没教好孩子呀,我没花时间在孩子身上,我不该打那么多麻将呀。反过来,更多的家长包括网吧老板的孩子是否就落后得一塌糊涂,无可救药呢?他们又是怎么教孩子的???难道网吧老板都不让自己孩子在网吧上网?可悲的是,有网吧老板让自己的孩子上会网,被文化抓了,罚款几大千,搞得后来象作贼一样,半夜三更让孩子起床来上一会儿。
4、教育制度的失败。教育界叫了多少年的素质教育了,可是现在看来,根本没有实现,至少与原来相比没有明显的改观。真有一天作到了,对网吧的看法相信会有大的不同了。在这种背景下,什么德育全是空话,对孩子的正当要求不能合理引导,当孩子沉迷网中却又不能有效帮助,只知道叫骂,不知道自责。
5、媒体的不负责任。媒体对互联网的报道普遍是一边倒的批判,动不动就是耸人听闻的报料,把网吧妖魔化。反过来又影响了政府和公众的价值判断,然后政府对网吧继续严打,公众对网吧一片叫打,再然后又影响到媒体,如此周而复始。只有在论坛、博客这样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的地方,才能见到各种不同意见,才可以真正看到百家争鸣。可惜,这些地方也正是政府所想限制的地方,因为不能象控制传统媒体一样搞一言堂。
6、网吧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个弱势是相对在家在单位上网的人来说的。总体上他们的消费力是相对为低,社会地位也是一样。而政策的制定者和能影响政策的人几乎没人在网吧上网的,所谓饱汉不知饿汉饥。制定政策的如果真是经常在网吧上网,甚至是自己开网吧,那才会制定出真正的符合国情的条例来。
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多样性认识不足。现在好多茶楼咖啡厅都要辟出一角来放几台电脑,多的10多台,少的甚至只有一两台。还有的书店放一台电脑网上看书,当然实际上也可以进行其他网上活动。对这样的场所按条例来管理,中间的荒唐之处就不细说了。你只要想一想为这一台电脑去办一个文化许可证,去安装公安软件文化软件,买上网实名卡参加培训等等就行了。可以想见,今后随着网络的深入生活,越来越多的公众场合可以上网,而不再局限于网吧网咖电子休闲室等,也不是只有茶楼咖啡厅书店才能有电脑,包括快餐店超市车站候机室美容院宾馆及其他各种场所,都将离不开网络,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为公众提供上网服务。其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有收费的有免费的,有直接收费的有间接收费的。再如电脑培训班,怎么可能不培训上网?这一培训上网,按北京高院的解释,就符合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特征,也就得和上面那些场所一样应该接受条例管理。很显然,文化许可证你都办不了,快餐店之类的场所我们还可以说禁止他们上网,可是,一个电脑培训班结业的人会打字会画图就是不会上网,你说这还算合格么???还有,今后越来越多的人有笔记本电脑,如果他们带一个电脑在网吧上网,你说,要不要登记身份证、安装监控软件,如果操作系统不同安不上软件又咋办?比如双流候机室就有WLAN无线上网,有笔记本的人在候机时查一会儿信息,发点邮件,这个又怎么办?今后应该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提供这样的服务。其实,管死不如放开,真放开了,哪都可以上网,大家对网络的态度会不同的确良。
8、公众对网吧的意义认识不足。很多人都只看到负的一面,却没认真思索过网吧正的一面。对经济的巨大贡献就不说了,而且今后贡献会越来越大,这方面论述的文章太多了,我就不重复了。对丰富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对信息化普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套用姜奇平的说法,一个网吧管一条街、一个村,中国会提前几十年,完成对人力资源的信息技术扩散。这对信息时代现代化的作用,不亚于包产到户对农村发展的作用。印度在大力发展,我们却在严厉打击。即使说到社会治安,也有贡献的,虽然网吧和网络引发了新的犯罪,但也有很多社会小混混在这里消耗了大部分精力,发泄了情绪。
9、柿子拣粑的捏,网吧不过是替罪羊。家长教师需要一个推卸责任的地方,电信他们动不了,盛大公司他们动不了,只有网吧好欺负,特别是那种没有没有背景的小网吧。政府自然是想什么都在自己控制之中,对互联网这种用传统手段难以控制的事物充满了复杂的心情,一方面为互联网对社会的巨大改变所震惊,恨不得信息化之风吹遍全中国,另一方面又害怕网民乱说乱动,不讲主旋律。所以也要找一个地方开刀。然而找单位找家里都还不现实,找电信和找盛大都舍不得。正好乘家长教师叫打网吧之际,对网吧来个大扫荡。尽管这无济于事,因为真正乱说乱动的基本不在网吧,但聊胜于无,安慰总是有的。
还是一位老太爷说得好,当初儿子喜欢游戏厅,我呼吁关闭游戏厅,后来孙子迷上网吧,我呼吁关闭网吧,但到了最后,我发觉,原来游戏厅和网吧不过是替罪羊而已。
10、从来只知道打击,没认真考虑过引导。条例是在蓝极速事件之后仓皇出台的,反映了政府的一贯思维,管卡压,却没有想过,为什么网吧越打越凶,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合理需要,如何变堵为疏?赤壁市领导说“搞垮一家网吧,拯救一批孩子”,网上有文章批评道,为什么不可以是“搞好一家网吧,拯救一批孩子”呢?发动大家集思广益,好好利用网吧,实现信息化普及才是正道。
11、多数人暴政。这个词组过于专业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这几篇文章:《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7%5C21%5C1043107121.htm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http://paper.studa.com/2003/4-23/2003423170335.html、《“多数人暴政”背后的少数人专政》http://www.czlgjvec.edu.cn/otherweb/dzjb/2004/2004-1501.htm、《乞丐、^^以及多数人的暴政》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2592、《“贝壳放逐法”――小议“多数人暴政”》http://news.gdufs.edu.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062。结合本文,可以看出,是少数人对网吧的错误思维通过不负责任的媒体影响了大多数人,再由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少数人通过专政的方式,制造出一个更大的错误。让公民中的少数人----网吧业主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又反过来让多数人----即除了那些极其顽固的家长外的多数家长及他们的子女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12、根本没明确网吧的性质,所以更不可能分清网吧、家长、网络游戏提供商、消费者、电信接入提供商、学校、社会之间的责任。网吧究竟只是提供上网条件的场所,还是网上内容的提供者?或者说,焦点访谈中和各种媒体中报道的那些把网吧妖魔化的事例中,吸引人的究竟是网吧,还是网络游戏聊天软件网站内容???如果是信息提供者,那我要求按ICP对待。象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整治一样,打击淫秽色情网吧。如果不是,而是一个提供上网条件的场所,那我要求按集中公话(又叫话吧)对待。如果话吧还没有登记身份,没有禁止未成年人,没有零点停业,没有审批,没有安装监控软件,没有培训从业人员,没有因为打电话的人犯罪而被罚,那么,网吧也应该一样。又或者把网吧等同电信来管理,相当于一个代理商,因为同样是为上网者提供接入服务。要罚先得从电信罚起。他们不把网站限制了,要来罚下层的代理?
只有这一点明确,其他的什么事情都才说得清。我看条例根本就是这点犯了错,把网民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全压到网吧来。网吧既不是治安机关,也不是宣传中心,更不是教育机构和慈善事业。网吧,它不能管好这一代,更不能教育下一代。它只能作到你给钱我给我提供上网条件,至于你上网干什么,我管不着,如果我明知你在犯罪,那我可以报案,正如话吧主人听到有人在电话里大叫要杀人一样,可以报案。但其他的不明不白的情况让我们来管,那是越俎代疱,更是有心无力。
13、相关利益部门的推波助澜。在前几年的整顿中,许多管理部门在网吧身上尝到了甜头。这次他们更加积极,通过条例中的大额罚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利益。对他们来说,条例中的要求就是要改得让网吧达不到,比如象登记,只有达不到,才能罚款,如果很容易就达到了,那钱从何来?这两年凡是能与网吧沾上边的部门,哪个不是把网吧当唐僧肉一样宰割?条例中虽有处罚执法人员之说,可既没力度更没操作性,你看泸州齐河这些地方的文化不是好好的么?公民证文章里那些人不也好好的么?

可以推测,今后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去掉包括登记之类种种不合理条条框框的限制。这是历史的潮流,任何妄图螳臂挡车的人,都将被历史抛弃。今天的条例,实质是一部恶法,也将会成为历史的笑话。

第三部分 建议

然后说说我的建议,其中有些与公民证类似,有些则不同。主要是登记和未成年人这两点。其中登记我的意见是取消,而未成年人则是提出另一种建议。

下面说说具体如何改:
1、名称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促进办法。只要明确了网吧的性质,那么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巨大需求,信息化普及的需要,那么就如同当年大力发展公用电话一样,应该大力发展网吧。
2、明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范围,如前所述,除了家庭、企业机关事业内部办公上网(包括游戏练级组织)外,其他的地方上网大都可以划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图书馆、学校机房、电脑培训班自不必说,客人能上网的车站机场茶楼咖啡厅麦当劳书店超市美容院电信营业厅等等也得上算。在这各种各样的情况下,执行一成不变的死板套路显然是不行的,把原来的条例在这些地方一条条套一下就知道了。
3、取消许可制度,可改为备案。
4、不得登记消费者身份资料。因密码保护、奖励等需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这条前面已经说得很多了,不说理论,只说实际,建议制定政策的人在全国各个地方搞下调查,看看出门的人中有多少带了身份证再下决定。一个实际上作不到的条款,要来只会让有关部门用来罚款。

5、不得安装监控软件,不得采取其他侵害消费者隐私的措施。
6、营业时间由网吧自行决定。
7、营业地点不限制,离中小学校200米远即可。确有必要,地方政府可适当缩短距离。
8、消防安全应达标。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安装防雷设施或其他指定设备。
9、不得指定网吧软硬件配备,包括但不限于计费软件、操作系统、硬件配置、网络接入方式。
10、不得要求网吧从业人员资质或通过指定培训等方式变相要求资质,也不得指定网吧维护人员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维护公司。

看看这个,《关于GA指定网吧维护,朋友们进来!》http://forum.txwm.com/dispbbs.asp?boardID=1&ID=188349&page=1,长春市指定维护公司,这种事例在全国多得很,其他的培训考试什么的花样更是少不了。

11、网吧的工作人员个人违法的应由本人负责,只有网吧组织的违法行为才能由网吧负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与网吧无关,但网吧明知消费者违法而既不予制止又不报告相关部门的应付相应责任。网吧亦不对网络上的内容负责。

这条非常有必要,现在的执法人员经常混淆期间的区别,因为只有网吧最好罚款:(比如消费者上了黄色网站,却抓住老板罚;又如腾讯QQ游戏如果被判为赌博,网吧可负不了这个责任。

12、取消原有的禁止吸烟的条款。或者参考火车站等场所的作法,处罚消费者(实际上作不到)。
13、网吧不限制规模和组织形式,允许多种共存。同时鼓励连锁经营。
14、网吧协会应是自治组织,不是文化的下属机构。
15、网吧的营业税按服务业征收。

这条和下面关于3C认证那条与原条例都没有关系,但对网吧影响很大,只要现在的发文机关增加税务和质监两部门,网吧从性质上讲,和话吧类似,而话吧是按服务业征税的。原来网吧也是按服务业收税的,昨年在所谓提高门槛提升规模的叫声中,改成了娱乐业,20%,再加上附加和个人税等,共30%左右。找税务的人讲理,他们说,就是要整死你们网吧,开不了就不开!难道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纳税人的利益就是这样保障的?幸好,实际上没有这么执行,尽管名义税率很高,但营业额都定低了,算下来是比原来多得多,但也绝没有30%,连20%也是不可能的,那样的话,全国的网吧基本都要死翘翘。税务到哪收钱?与其这样,不如改回去。这只是从实践讲,再从理论上看,对娱乐业征高税是因为原来认为娱乐是一种奢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生活的日常行为。正如随着时代进步,取消了化妆品的消费税一样。况且,网吧的消费群体以低消费者为主,不是桑拿高尔夫之类奢侈行为,即使按娱乐业来算,也应该执行5%的最低标准,实际上就是服务业的税率了。

16、不得采取一律停业、集中经营等极端措施,不得超出新办法的范围搞土政策。

象泸州搞集中经营、赤壁市暑期关闭网吧、齐河擅自提高台数要求等,他们还强词夺理,比如泸州说既然条例没规定不能集中经营,那就可以。

17、政府因违法行政造成网吧业主的损失应赔偿。
18、网吧到2003年8月1后购入的电脑配件有3C认证要求的,应有认证。但整机不应该要求认证。

这条因为除了个别地方罚了些钱外,基本没有执行。所以虽然电脑报早就讨论了这个问题,而且质问过这些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们,但都是闪烁其词,在关键问题上回避。有人私下问过质监的人,他们说这个本来就不合理,实际上难以执行。话是这么说,不过哪天你得罪了他们,或者他们手头有点紧的时候,你就完蛋了,按条例来最低罚5万元,还要没收你违法所得也就是开网吧的正当经营收入。《兼容机受限 谁来给网吧换血?》
http://www.yesky.com/ServerIndex/77141770164502528/20040702/1826839.shtml和《3C认证终结DIY时代?》http://www.myhard.com/market/360587037352394752/20040330/1782393.shtml两文对此作了报道。其中,当记者问有关部门:消费者购买通过了3C认证的品牌电脑之后,能否进行升级?升级之后,电脑的元器件必然有所变化,作为整机,是否需要重新通过3C认证?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因此不予回答。照这种逻辑,品牌机的硬盘坏了,我们这台电脑应该送回去重新检测。别说我今后电脑想升级,就是换一个鼠标我看都是不行的。对网吧这样一个东西爱坏还要不断升级的地方来说,品牌机虽然是一种选择,但要完全符合3C规定,那是绝不可能的。认真分析一下3C认证具体到电脑方面的要求,不难发现,主要有三方面:电磁兼容、安全、噪声。电磁兼容和安全的决定因素其实是电源,包括显示器,只要这两个部件通过3C就行了。噪声更不是问题,声音大了换一个风扇,反正不会干扰邻居休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等部门对这类关键问题以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为由保持沉默。难道政府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19、执法部门中凡是卡拿要害网吧的一发现,立即清除出该部门,否则网吧老板依然不敢出气。

因为依据原有的条例,没有一家网吧能合格,你真敢举报违法的执法人员,只要他还在,你今后只有死路一条。山东齐河案审前不就有领导放话了吗?就是告赢了,也要让把他网吧整死。由于影响太大,最后可能这个网吧还不会死。但没有闹大的呢?

20、未成年人的问题在第一部分里已经提出了解决办法,应由教育和文化部门牵头、家长为主力、社会热心人士为辅,对网吧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这总比所谓绿色网吧来得实在,因为说到掏钱,这热心人可能就太难找了。但如果搞辅导上网,从《32退休老人义务询查网吧劝退230少年》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8/2004080610250749117.html和《全省聘请近万名“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http://www.txwm.com/News/recnews/200408/2004080410133118857.htm两文来看,热心的自愿者还是多的嘛。只不过当时搞的是劝退和举报这种堵的办法,现在则变堵为疏。那些整天叫孩子让网吧害了的家长,这个时候不正好出来辅导吗?
要强调的是,这个办法要在实践中才能不断完善,所以可以另行颁布关于这条的试行意见,根据情况不断调整,不用一下子定死。
顺便评一下,有的人说把年龄放宽到16岁,如果仅从经营角度来讲,这倒是个好主意,很多网吧都会因此扭亏为盈了。从网上各种渠道的信息来看,似乎政府也有这个意思。但这也不符合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一样也有上网的权利。又有人说,按原来,14岁以下有监护人陪同,我看这个也未必切合实际,比网吧危险的地方多着了,过马路更危险,难不成也要监护人陪同?远不如社会各界联合的辅导团来得可行。  

最后,想以一篇论坛上的文章作为结束。由于论坛的搜索功能太差,所以不容易找到原文。但由于这个例子对我触动很大,所以我印象很深,大意是记得的,如下:

来了一个小伙子,我问:“上网吗?”“是。”“有身份证或上网卡没?”“没有。我才从美国回来,只有护照,但也没带。再说,那个玩意怎么敢经常带在身边,掉了怎么办?”一听是美国回来的,我感兴趣了,“那美国有网吧么?”“有呀,我常上。”“有小孩上么?”“有。”“有人管么?”“有时警察来网吧找小孩,然后对课表,如果在上课时间,就把小孩带去学校。”“哦,那警察会不会找老板麻烦?”“老板又不是管小孩的。警察敢找麻烦,老板就要告他。”“那有没有人看黄色网站?”“这是网民的事,老板不管。”小伙子又说,“说了半天,你究竟让不让上?”“唉呀,没办法,不敢让你上,你没证没卡。”小伙子只有怏怏而去,边走边说,“这网吧怎么到了中国就变了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