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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趋于完善 股权激励望迎来“井喷期”


  随着证监会两个备忘录的发布,再加上2006年实施的两个法规,以及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的进展,业界专家认为,上市公司大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要素已经趋于完备,2008年很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井喷期”。
  在5月6日证监会连续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和2号之后,中集集团即于5月9日公布了新标准下的股权激励办法。国内一家大型券商的一位研究员仔细研究该方案之后认为,方案考核指标稍嫌简单。这也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通病。今后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将考核条件制定的更为详细一些。
  虽然这位研究员认为中集集团的考核指标显得有些简单,但仍给予其激励计划诸多肯定。比如对于行权的规定,就较之以前的激励计划有了长足进步。
  对于今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判断,这位研究员也持认同态度。他表示,当前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股权激励试点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比如万科、深振业、泛海建设、华侨城等五家地产企业先后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万科的方案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广泛认同。伟星股份、苏泊尔、广州国光等七家自上市以来连续实现高成长的中小板企业也率先实施了股权激励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带动了以苏宁电器为代表的十余家中小板企业也陆续提出了拟实施的预案。这一格局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纳斯达克的情形有相似之处。从投资的角度讲,这些公司非常值得关注。
  研究员称,实施股权激励不能只片面强调激励,而忽略了责任和约束,股权激励试点公司的成功正是将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上证所刚刚发布的通知、指引,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每股社会贡献值的概念,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履行社会责任,这些基本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
  和君咨询股权激励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智华认为,在备忘录发布之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备了。管理层曾在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股改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以及2007年10月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基本结束之后,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就如“雨后春笋”般涌现。2006年的法规,对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总额度、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安排时间以及行权考核条件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证监会公布的两个备忘录中,则进一步对以上几个要素有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关于激励对象,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的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对于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备忘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长期激励的效应。对于行权考核条件,备忘录要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还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和行业值比较等指标。
  刘智华认为,正是有了备忘录中的这些详细规定,再加上2006年实施两个法规,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和上市公司专项治理的成功,才会有2008年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井喷期”这样的判断。据和君咨询股权激励研究中心统计,截至到2008年4月,深沪两市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共37家,平均每3天公布一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