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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民意再作修改
山东省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来,社会各界对该条例修订草案十分关注。6 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专题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疑问及建议。日前,省人大有关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了根据民意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再修改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对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对生产单位实施耗能加价收费。耗能加价收费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这条规定没有上位法作依据,“对生产单位实施耗能加价收费”的用意可以理解但是做法不可取,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也会被视为“三乱”。还有企业在寄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中提出意见说,实行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是件好事,政府部门在勒令关闭企业前,先对企业提出警告,这体现的是对企业的关怀,但是“加价收费”的规定让人感觉不到这种关怀,反而觉得预警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加价收费。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尽管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者考虑的是降低能耗、加速企业优胜劣汰,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加价收费”的规定不合乎国家《节约能源法》立法精神,并且会加重企业负担,侵害企业利益,被加价收费的企业可以视其为乱收费而起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意见,已经决定对该条再作修改,保留“对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但删除了“ 实施耗能加价收费”的表述。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省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公布的淘汰目录和我省公布的淘汰目录是不相干的两套目录吗?”“我省可以自行制定淘汰目录吗?这是否侵害了耗能企业的利益?”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和公众反映中,都有这样的疑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意见,决定对该条再作修改,改为: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