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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部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规定》政策解读


2017年3月1日,青岛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部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规定》(青环规发〔2017〕1号 QDCR-2017-027001),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部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规定》(青环发〔2016〕21号 QDCR-2016-027001)(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规范裁量基准实施,将暂行一年的《规定》重新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大气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梳理,《大气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本规定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因《大气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同时,对处罚额度2万元以上的罚则裁量标准取消了“轻微”档次,对处罚额度10万元以上的罚则裁量标准取消了“轻微”和“较轻”档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主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作为管辖主体的罚则仅有一条,即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对该条罚则规定了处罚裁量标准。
(三)《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43号令公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除对餐饮服务业违反选址规定等违法行为引用了《大气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对承诺备案弄虚作假、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网等违法行为新设了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新设的5项行政处罚规定了裁量基准。
摘自青岛环境保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