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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律师/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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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案例]220元代理费换来170000元赔偿

[基本案情]
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进出口公司)将一批服装卖给香港某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波兰某公司(以下称波兰公司),波兰某公司又指定SOLID公司作为货运代理,SOLID公司又指定青岛某物流公司(以下称物流公司)作为代理人。物流公司从SOLID公司收取了30美元的代理费,为进出口公司签发了HOUSE B/L,将货物交船公司装船后,又将船公司签发的SEA WAYBILL交给了SOLID公司。后过了大约一周的时间香港公司要求物流公司签发提单,物流公司以为进出口公司是其在大陆的工厂,未经严格审查就为同批货物签发了提单。
    后进出口公司将某物流公司诉至海事法院,理由是:进出口公司把一批服装交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向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而上述货物在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他人提走而致货款两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交付货款28600美元(约合人民币23万元)。
[冷奎亨律师意见]
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物流公司全面履行了海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波兰公司指定SOLID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SOLID公司又委托物流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代理人。
物流公司接受境外SOLID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委托船公司将进出口公司一宗货物运输至波兰格丁尼亚(GDYNIA)港。物流公司接收进出口公司货物后向其签发了HOUSE B/L。物流公司将货物交船公司装船后,将船公司签发的SEA WAYBILL交给了SOLID公司。物流公司按照常规操作办理了该单业务。
本案货物已经按照进出口公司的要求由青岛港安全运输至目的港,并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波兰公司。物流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运输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过错,全面履行了海运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二、进出口公司隐瞒三方贸易的事实。物流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参与中间贸易,不为中间贸易负责。
收到进出口公司的诉状后,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货物被运输至波兰格丁尼亚(GDYNIA)后,实际收货人波兰公司把货物提走,并把相应的货款支付给香港某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波兰公司通过香港公司之货代公司UFM签发的HOUSE B/L取得SEA WAYBILL和货物。
本案贸易实际是三方贸易,涉及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即进出口公司将货物卖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又将该宗货物卖给波兰公司。香港某公司处于三方贸易中间商地位。进出口公司同波兰公司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进出口公司某物流公司隐瞒了三方贸易的事实,更没有委托物流公司参与中间贸易。因而,物流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参与中间贸易,不为中间贸易发生的问题负责。物流公司不能控制中间商及其货代公司的行为。
三、物流公司是境外SOLID公司的境内代理人,进出口公司将物流公司列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根据FOB合同价格条款的操作方式,波兰公司指定船公司和SOLID货代公司安排运输。SOLID公司再指定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物流公司)作为装运港代理进行操作。物流公司是SOLID公司的代理人,按照SOLID公司指示行事,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SOLID公司承担或享有。
因此,进出口公司将某物流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所列诉讼主体不当,是错误的。
   [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进出口公司和物流公司达成如下协议:1、物流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17万元作为本案最终解决方案;2、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进出口公司承担。在代理律师的多方面努力下,物流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比被诉的货款少了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