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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律师/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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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可以否定提单背面管辖权

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提单背面条款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发生海上货运纠纷时,该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吗?
    问:我公司住所地在烟台,向意大利某公司出售机械铸件,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承运。该货代公司收到货后,向我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并在青岛前湾港将货装船。货物到达意大利后,货代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发给意大利公司,导致意大利公司欠我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现我公司准备向法院对货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双方在提单背面条款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必须到意大利法院起诉吗?
答:在海运实务中,当事人对于争议管辖权的约定各有不同,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国外一方,甚至是约定在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第三国,这些情况并不少见。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为格式合同,背面的管辖权条款不经双方协商,托运人往往在对所选择的法院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与承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动地接受了对自己很不利的格式提单。
你公司不需要到意大利法院起诉。本案属涉外货运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应遵循“实际联系地”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而意大利法院除了是双方在提单背面条款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外,与本案并无实际联系,因此意大利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此看出,在提单背面条款中约定的法院,未必有管辖权。
若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是原告的住所地和货物的起运地,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具有管辖权。